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提高工程设计技术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我厅于2012年5月21日印发了《湖南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该文件重新公布,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对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管理,提高工程设计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原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建设〔1999〕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它对减少重复设计,保证和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合理利用资源,推广先进技术具有重要作用。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分为国家标准设计(含行业标准设计)、地方标准设计(含大区域标准设计,如中南地区标准设计)、企业标准设计三级。在本省推广应用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分别为国家(包括行业标准设计)和湖南省建筑标准设计(包括中南地区建筑标准设计)。
湖南省建筑标准设计(以下简称省标准设计)图集分为湖南省标准设计通用图(以下简称省标通用图)和湖南省建筑标准设计推荐图(以下简称省标推荐图)。省标通用图是指湖南省对于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编制的技术成熟的通用设计文件。省标推荐图是为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产品而编制的推荐应用设计文件。
企业标准设计是指勘察设计(或产品、材料生产)企业仅为内部使用的通用设计。在工程建设中如需采用,应以施工图设计文件形式出现,如同其它施工图设计文件一样,必须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与标准化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颁发全省标准设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五条湖南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标办)负责省标准设计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第六条湖南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标技委会)负责省标准设计的技术论证、审查等工作。省标技委会由实践经验丰富并在专业技术方面有一定造诣的专家组成,其成员由省标办提名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后聘请。
第七条省标准设计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同时要贯彻社会化、工业化和商品化的方针。
第八条省标准设计不宜与国家(含行业)标准设计重复或抵触,在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标准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实现不同系列标准设计之间的灵活互换或组合,提高其通用性。
第九条省标通用图由省标办提出立项计划,经省标技委会论证通过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立项,并下达给相关单位编制;省标推荐图由省标办研究立项,组织编制,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条经工程实践检验,技术比较成熟、综合效益显著的企业标准设计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省标准设计。
第十一条省标准设计的编制实行合同制。合同由省标办与编制单位签订,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编制的内容、进度、费用、技术和质量要求等。
第十二条省标通用图的编制一般按技术条件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对于重大或者技术复杂的标准设计可以按技术条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
第十三条省标通用图编制完成,经省标技委会审查通过,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由省标办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颁发;省标推荐图经省标技委会审查通过后,由省标办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后向社会颁布推荐,
第十四条甲、乙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有承担编制标准设计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编制省标准设计的成果可以作为考核企业(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的主要业绩。承担编制主要技术工作的注册执业人员可视为已完成相应注册有效期内的继续教育的选修学时。
各有关部门以及设计、科研、大专院校、施工和生产企业应当积极为标准设计编制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和所需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湖南省优秀标准设计等同湖南省优秀工程设计。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标准设计,可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六条省标准设计应根据科技发展和工程建设需要定期进行复审。对于技术落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程的要及时修编和废止。标准设计的废止,由原审批部门发布。
第十七条承担编制标准设计的企业应当安排具有一定实践经验且富有责任心(如有注册执业要求的,其设计人或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参加标准设计编制工作。编制单位应根据标准设计编制合同约定对其编制的标准设计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省标准设计的技术档案是科技档案的一部分,各编制单位应在标准设计的编制过程中,认真收集各种资料,及时送交省标办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省标通用图是技术成熟的指导性设计文件,工程设计者应结合工程实际积极采用。各工程设计、生产、施工、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单位(或机构)应按照省标通用图所规定的技术指标和质量标准进行设计、生产(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者,有关部门不得验收备案。
第二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与标准设计相关的工程建设构配件及其制品的推广工作,以不断满足工程建设对优质配套产品的需求。
第二十一条省标准设计应实行有偿使用,其价格的制定应考虑编制的技术难度、质量、成本与利润等因素。
第二十二条省标准设计的版权(著作权)属省标办所有,编制单位享有署名权。未经省标办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翻印、复制省标准设计,否则将视为侵权行为,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省标办应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完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的标准设计管理任务,为勘察设计、施工、产品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省标准设计的经费应实行分账独立核算,由省标办负责管理,并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监督和审计。经费开支应本着“以图养图”的原则,主要用于标准设计的编制以及编制过程中的科研试验和管理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六条省标准设计的管理遵守本规定。国家标准设计(含行业标准设计)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14日止。